更新时间:2024-11-29 16:51:54
一、我公司2018年6月份取得一份设备维修费22万元的专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20万元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万元
风险:
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提醒:
1、 设备维修费,属于修理修配,增值税适用税率16%。
中央空调维修费,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10%。
电梯的维护保养,属于其他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6%。
2、 ①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有形动产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属于“修理修配”。
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属于“修缮服务”。
二、 政策: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也就是说,如果修理的动产(原增值税中的货物),修理费按17%缴纳增值税。2018年5月1日改为16%。
2、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税率为1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2018年5月1日改为10%。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换言之,中央空调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货物,属于构筑物的范围。
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现代服务税率为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电梯安装运行后的维护保养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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