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9 16:51:57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3月1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卞军凯)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福州市消费维权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获悉,2018年,福州市依托12315、12365、12331三条消费维权专线以及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共处理消费者诉求24.35万件,其中接受消费者咨询17.27万件,占受理总量70.93%;受理投诉6.15万件,占受理总量25.2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99.69万元。
会上公布了2018年福州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只长叶子不长萝卜,消保调处促成和解
2018年1月4日,闽清县朱先生投诉称,其在2017年10月份从该县坂东镇某种子销售店购买2包白萝卜种子,并于11月初播种了六亩地。时至2018年1月初,他发现地里所种的白萝卜只长叶子不长萝卜。朱先生认为商家销售假种子,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闽清县消委会坂东分会工作人员赶赴田间现场勘查,核实相关情况。经实地查看,店内销售的白萝卜种子共有两种,一种以长叶子为主,成熟后可作为青菜进行销售,另一种则为普通的白萝卜,以根部块茎进行销售,在外包装说明上均未发现明显问题。通过对种子销售店负责人的询问,得知以长叶子为主的白萝卜种子适合在当下气候条件下进行种植,而且在朱先生购买该品种白萝卜种子时,该店工作人员现场就种子种植、收成等相关事宜向其作出说明和解释,朱先生最终仍然选择购买该品种的白萝卜种子。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朱先生对该店给出的解释表示接受,并与该种子销售店达成和解。
案例二:无痛引产手术起纠纷,医院存在过失应担责
2017年10月1日,林女士在福州某医院进行无痛引产手术,共花费B超、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等诊疗费用4173.86元。术后,林女士觉得手术所处部位出现不适,并伴有腹痛、腹胀等症状。其后,林女士连续三次来到该院接受后续治疗,并接受了第二次引产手术。2018年2月9日,林女士以信函形式向福州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医院返还其不该花费的相关诊疗费用,并赔偿误工、交通、精神损失等费用2万元。
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林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医院一次性补偿林女士5625.7元,林女士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三:提车当日即出现故障,商家更换油泵并补偿
2018年4月18日,叶先生投诉称,其于4月6日在马尾区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4月17日,叶先生前往4S店提车,在行驶一段距离后出现异响,随即将车辆开回4S店进行检修。在对车辆进行检查后,4S店工作人员告知叶先生是由于车辆的油泵故障引起的,可以为其更换油泵。叶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刚买的车即出现故障,要求更换新车,遭到拒绝。
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尾区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叶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由4S店为叶先生免费更换油泵,并赠送3000元抵用券。
案例四:就餐期间被意外烫伤,消保调解促商家履责
2018年4月19日,陈女士投诉称,其于4月11日在长乐区漳港镇某餐馆消费,在用餐过程中由于店内的锅突然掉落,致使其被烫伤,随后在餐馆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4月18日,陈女士前往餐馆协商赔偿事宜时,餐馆相关人员不予回复。陈女士对餐馆这种做法不认可,要求该餐馆赔偿误工费以及家属护理费。
长乐区消委会漳港分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4月23日,漳港分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餐馆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在前期已支付治疗费2000元的基础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用等2600元,陈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五:托运物品遭受损失,物流公司按约赔偿
2018年5月4日,许先生投诉称,其于2月25日委托福清某物流公司将100多幅画寄往厦门,期间由于物流公司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起火,致使70多幅画被烧受损。与物流公司进行交涉,物流公司承诺予以理赔,但一直以需在保险公司核查事故原因并定损后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为由进行拖延。许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要求物流公司尽快赔偿相关损失。
福清市消委会阳下分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许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由物流公司按照与消费者托运物品时签订的保价协议约定金额5000元进行赔偿,许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六:商户违约拖延退定金,商场未尽责理应赔付
2016年9月16日,消费者吴先生参加由福清市某建材家居商场举办的大型建材品牌消费促销活动,并与场内商户—某品牌硅藻泥公司就装修电视背景墙进行约定,现场缴纳定金2000元。2017年初,该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4月份完工,但由于期间无法按照约定的款式绘制背景墙,经多次修改后仍然无法让吴先生满意,最终在吴先生的强烈要求下,公司不得不恢复原状,并承诺退还定金。之后,吴先生多次联系该公司,公司一再拖延,直至公司相关人员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定金仍未予以退还。在吴先生赶往商场时,发现该公司的店铺已另租他人,于是与商场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2018年5月14日,吴先生向福清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场赔偿损失2000元。
福清市消委会介入调查。经了解,吴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商场启用商户保证金赔付吴先生2000元,吴先生对此表示认可。
案例七:安装假牙与约定不符,消费者维权讨要说法
2018年5月21日,张先生投诉称,4月初其与妻子前往福州某口腔医院预约安装某品牌假牙5颗,其中张先生3颗,其妻子2颗,每颗假牙价格为3000元,并向医院预付了1.2万元。5月初,其妻子在装好2颗假牙后向医生索要假牙质保卡,医生未能予以提供,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后经张先生向院方领导反映,医院才出具了收费清单。在收费清单中,张先生发现其妻子安装的2颗假牙与约定的品牌不符,而且价格也低于约定的价格,并附加了牙套等其它费用。张先生认为,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行为,拒绝医生继续为其安装假牙,并要求医院按照欺诈行为进行赔偿。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张先生同意在按照已收取2颗假牙费用6000元“退一赔三”的基础上减少2000元及扣除其它费用200元,最终由该医院退还假牙费用并赔偿张先生及其妻子共计21800元。
案例八:酒店收费项目不明晰,多收款项应予以退还
2018年7月23日,林女士投诉称,其到连江县某酒店进行消费,在明确告知有3位大人和3名小孩的情况下,酒店前台服务人员答复只需购买3张套票即可,于是林女士购买了3张包含自助餐饮及温泉服务的套票,每张套票为219元,共计657元。林女士一行在接受完温泉服务后,前往自助餐厅就餐时却被告知,需补一张儿童半价票84元,而由于当时小孩肚子饿,不得不在现场又支付了84元。消费结束后,林女士与酒店进行交涉,酒店相关人员称在其购买套票时已经告知需要支付儿童半价票,林女士表示事先并未告知,认为酒店这种行为不合理,要求酒店道歉并退还收取的儿童半价票84元。
连江县消委会潘渡分会介入调查调解。工作人员指出,酒店在收费处未公示收费标准,而且在餐厅门口播放的告示内容中未对超过一名的1.2m以下儿童按什么标准收费作出规定,并在收费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经营者向林女士道歉并退还收取的儿童半价票84元。
案例九:“节假日通用”遇加价,消保调处及时化纠纷
2018年10月5日,林先生投诉称,其在2017年通过福州某酒店工作人员推销,购买了7张套票,总价为2880元,票面上载明“周末及节假日通用”。10月5日,林先生与其家人朋友持套票到该酒店进行消费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国庆期间需每人加价100元方可使用套票。林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现场求助,要求按照套票约定正常使用。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晋安区消委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林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指出:林先生向酒店购买套票并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且酒店在套餐票面上也注明“周末及节假日通用”,而当林先生再次前往酒店进行消费时,酒店却要求加价方可使用套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酒店同意该套票正常使用,无需加价,林先生对此表示认可。
案例十:私教健身服务不到位,申请课程退款遭拒绝
2017年3月11日,林女士在晋安区某健身会所办理一张会员卡,并缴纳会员服务费7888元。6月至11月期间,在会所工作人员的诱导劝说下,林女士先后报名常规、拳击、拉伸、TRX、PT等教练服务课程,累计预付教练课程服务费20多万元。在上了一些课程后,林女士发现由会所为其安排的私人教练均未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而且所安排的课程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致使其因训练强度过大而在2018年7月31日受伤就医,经诊断为右膝骨性关节炎,医生建议避免剧烈运动。林女士与会所进行交涉,希望退还已缴纳但尚未消费的教练课程服务费,遭到拒绝。2018年10月16日,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会所按照法律规定退还相应的预付款项。
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工作人员指出,会所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不够规范,其中存在不许退款只能转让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同时消费者在单项课程还未上完的情况下,又盲目购买相同的教练服务课程,致使课程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也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经多次调解,由该会所办理退卡手续,在扣除已消费的教练课程服务等相关费用后,退还林女士9.3万元,并赠送一张健身馆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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