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9 17:06:29
近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获悉,小熊电器更新了诉讼进展公告——此前,小熊电器要求合作仓库赔偿因火灾造成的5000万货款损失,在收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选择上诉,并已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根据公告显示,小熊电器在上诉请求中,除要求各被告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外,还特别指出要求部分被告对特定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小熊电器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共同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 41,617,04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据悉,该案源于2022 年 4 月 1 日,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湘潭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原告委托储存的货物被烧毁,所幸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价值约5500万元的货物受损,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小熊电器起诉多家供应商及建筑相关公司,要求共同连带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 41,617,04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小熊电器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4 月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等 11 家被告公司共同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2024 年 3 月,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都湾财社记者检索发现,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判令,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害赔偿金 19,325,938.36 元;判令被告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金 12,883,958.9 元;判令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小熊电器表示不服判决结果,遂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类似合作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南都湾财社记者也从法律专业人士处获悉,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致害行为引发的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存货人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向仓储保管人提起合同之诉。
此外小熊电器公告还表示,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此次诉讼事件可能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据悉,小熊电器已在 2022 年半年度计提了存货损失,若后续能够收回财产损害赔偿金,或许能够改善小熊电器不断亏损的资金状况。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孔学劭 实习生 郭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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